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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婚怎麼辦?你不可不知道的離婚要件!

想離婚怎麼辦?你不可不知道的離婚要件!

 

戀愛的時候,我們都天真的以為只要有愛就能戰勝一切,但婚姻並非戀愛,婚姻的經營是非常現實的,若夫妻在婚姻中找不到平衡點,往往緣分終將走到被現實耗盡的一天。當婚姻走到盡頭,到了雙方必須分開的那一天,離婚就成為一個不得不面對的人生課題。

「怎麼樣才能離婚呢?」「對方不願意放手,我該怎麼辦?」「離婚一定要鬧上法院嗎?」執業的這幾年,常常會遇到當事人無助的向律師求援,這邊幫大家整理離婚懶人包,針對離婚方式及離婚要件進行說明,希望大家都能順利的揮別過去,展開新生活。

 

一、離婚方式

1.協議離婚:只要夫妻兩人都有離婚意願,願意坐下來好好談離婚條件,就可以自行以填寫離婚協議書的方式進行簽字離婚。這邊要注意,離婚協議書上不只夫妻雙方簽字,還需要有兩位證人簽字才能生效,填寫完畢後就可以送到戶政事務所進行離婚登記了。

2.調解離婚:若夫妻雙方對於離婚條件沒有共識,就可以試試向法院聲請調解離婚這條路,法院會安排調解委員替雙方進行調解。若經由法院調解成立,雙方取得共識同意離婚,法院會直接通知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3.裁判離婚:若夫妻一方想離婚另一方卻不願放手,就只能走裁判離婚這條路了,也就是大家常聽到的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法官也不是會無緣無故就判准離婚的,根據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是有條件限制的,下面幫大家整理裁判離婚的離婚要件。

 

二、裁判離婚的要件有哪些?

●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夫妻其中一方若有符合下列10種情形中的其中一種,另一方就能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

在有婚姻關係的狀態下跟別人結婚again。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外遇、買春等等,只要是雙方合意發生性行為的都算。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被對方虐待。包含身體虐待與精神虐待,家庭暴力與言語暴力都在此範圍內。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簡單來說,就是對方虐待你的直系親屬,或對方的直系親屬虐待你。直系親屬的範圍往上就是爸爸媽媽爺爺奶奶,往下就是子女、孫子女,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婆媳問題。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無正當理由且不願意的不履行同居義務。舉例來說,若因為工作關係或其他合理的原因導致婚後無法同居,這當然不會有惡意遺棄的問題,但若是婚後對方毫無理由的打死不願意和你同居,隱瞞自己的住處地址、電話也死不接不讓你連絡,這種狀況就會構成惡意遺棄的要件。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對方企圖要殺你(會不會太恐怖?

7.有不治之惡疾

對方有無法根治的惡疾。所謂「惡疾」通常是指具有傳染性、會威脅到家人同居生活安全、為人厭惡且難以治癒的疾病。這點比較難認定,但在多數案例中,較常見的例子有,性病、愛滋病、痲瘋病等。若只是單純造成生理機能缺陷、沒有傳染危險的疾病,這種就算不治也比較難認定為「惡疾」,做為准予離婚的事由。

比較特別的是實務上有一個常被人拿出來討論的疾病:「植物人到底算不算惡疾?」,在實務上法官對這點有兩派見解,沒有一個統一的回答,但若是想以不堪長年照顧植物人來提起離婚訴訟的話,建議還是要搭配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在實務上多半是會准予離婚的,這部分後半段會再跟大家介紹。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對方有嚴重且難以治療的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對方生死不明已經超過3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對方故意犯罪且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

 

你可能會問,如果沒有符合以上10種事由,難道我就沒辦法訴請離婚了嗎?

當然不是!法律畢竟是人訂出來的,有原則就有例外。如果你的狀況不符合上述第一項的10種事由,還可以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進行請求。

 

●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簡單來說,就是夫妻相處之間已經出現了沒辦法修復的「重大問題」,導致婚姻出現裂痕沒辦法繼續維持,這時候造成這個「重大問題」責任較小的一方就能向責任較大的那方提出離婚請求,責任較大的那方是無法請求的。

舉例來說,如果今天老公外遇被老婆抓到,老婆不願意離婚,但老公卻搬出這條來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這種狀況下離婚是不會被准許的,因為應該對外遇這個行為負責的是老公,老公是責任歸屬較大的那方。

至於什麼是重大事由呢?可以將這個重大事由理解為「上述10點外的其他理由」。若這個其他理由會造成婚姻出現破綻,無法繼續維持和諧且沒有修復的希望,那法院也會依照這個其他理由來判准離婚,法律人通常將這項規定稱為「破綻主義」。

 

三、重大事由要多重大才能符合離婚要件呢?

這邊幫大家列舉幾個例子:

1.雙方個性、價值觀不合導致婚後生活爭吵不斷、無法和諧相處,狀況嚴重且持續多年。

2.夫妻分居多年,因為一方愛面子不願離婚而維持假面夫妻關係,使另一方在這段關係中感到痛苦萬分。

3.長期以言語暴力對待配偶,令配偶長期活在精神痛苦中。

4.老公婚後嚴格控制老婆作息,要求老婆每天要幾小時的操持家務,另老婆每天生活都苦不堪言且無法溝通。

5.老婆為家庭主婦,只要一爭吵或不順老公意,老公就使出「經濟封鎖」來制裁老婆。

6.夫妻其中一方經常性且無正當理由的早出晚歸、夜不歸宿。

7.雙方對子女教養沒有共識,以致影響小孩的成長環境及家庭生活。

8.老婆想與老公討論子女的教養方法,但老公凡事都要先回家請示婆婆的意見,對老公來說,婆婆的意見才是聖旨,完全不尊重老婆的想法。

9.婆媳問題嚴重而老公卻不作為,放任情況惡化,影響夫妻生活、使老婆每天活在巨大壓力之中。

10.夫妻其中一方長期臥病在床,需專人照顧才能維持基本生活功能且難以治癒,最常見的就是植物人或癱瘓患者,另一方因不堪長期照護訴請離婚。在實務上許多法官會認為這種狀況確實已經對夫妻共同生活造成障礙,多會准許離婚。

上述都是實務上常見的例子,只要想離婚方能證明婚姻已經出現重大裂痕且沒有修復的可能,甚至已經到了連外人看都覺得「你們怎麼還沒離婚?」的程度,在實務上只要有辦法舉證,法官有很大概率都會准予離婚。

 

四、結語

若婚姻中的問題已經使你感到痛苦萬分,到了無法維持的地步,離婚絕對不是一件負面的事。太多人因為害怕、不知道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而困在婚姻的牢籠裡,只要審慎思考,做出對自己最好的選擇,離婚絕對不代表著結束,而是重新開始一段屬於自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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