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不適合的婚姻,可以離婚嗎?

不適合的婚姻,可以離婚嗎?

 

(以下改編自法院案例)

志明與春嬌是一對結婚多年的夫妻,兩人生了活潑可愛的小明。兩人婚後因生活習慣、作息、價值觀念及家庭費用分擔等諸多問題不合,時常發生爭執,婚姻並不和睦。

志明對於工作並不積極,常常心情不好便不去上班,多年來始終沒有穩定的工作,家裡開銷多半必須仰賴春嬌,且志明作息日夜顛倒,生活習慣與家人大相徑庭,常常在深夜看電視、大聲播放音樂,完全不顧隔天要上班上學的老婆與小孩,白天只要發出任何一點聲響吵到志明睡覺,便會發脾氣與春嬌爭吵,導致春嬌與小明在白天活動都必須小心翼翼、提心吊膽,已嚴重影響春嬌與小明的生活及情緒。

春嬌為給小明一個健全的家庭成長環境,多年來不斷嘗試與志明溝通,但因志明個性固執,溝通屢次無果,只要春嬌稍微指責志明,志明便會對春嬌大小聲。父母整天爭吵不休,不止導致春嬌精神上、生活上都很壓抑,需要定期至身心科回診,也連帶影響到小明學業上的表現。

小明長期目睹父母爭吵,也多次站出來與父親溝通,但志明依然故我,仍舊是不開心就發脾氣,全然不考慮春嬌與小明的感受,直到小明大學畢業那年,便帶著春嬌一同搬至離上班地點較近的租屋處。春嬌原以為與志明分居後家庭狀能得到改善,至少不會就生活習慣部分繼續摩擦,沒想到,分居後的兩人感情並無改善,志明還時常向春嬌索取生活費、命令春嬌回家打掃、整理家務等等,對於老婆小孩的不滿,志明也沒有要改善的意思,至今仍未能對於如何共同生活達到共識,每每討論便是爭吵結尾。

小明見春嬌長期痛苦不堪,終於鼓勵春嬌提起離婚訴訟,斷開這段不適合的婚姻。

 

一、結婚後發現不適合,可以離婚嗎?

在討論個性不合能不能離婚前,我們必須先了解裁判離婚的要件有哪些。

●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夫妻其中一方若有符合下列10種情形中的其中一種,另一方就能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個性不合」通常都不符合法定的十種事由,但不要緊張,除了上述的十種事由之外,還可以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來進行請求,也就是大家常聽到的「破綻主義」。

 

●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夫妻相處之間已經出現了沒辦法修復的「重大問題」,導致婚姻出現裂痕沒辦法繼續維持,這時候造成這個「重大問題」責任較小的一方就能向責任較大的那方提出離婚請求,責任較大的那方是無法請求的。

 

以志明與春嬌的案例來看,可以發現雙方婚後因生活習慣、價值觀及家庭費用分擔等,在觀念上有很大的出入,屢次溝通多發生爭執,婚姻並不和睦,且志明完全沒有善意溝通的可能,志明的行為不僅嚴重影響家庭生活,也長期對老婆小孩的情緒造成負面影響,婚姻早已發生破綻。而分居後,志明也沒有任何改善及挽回婚姻的舉動,甚至不斷要求春嬌回家整理家務、索取生活費,只要春嬌不答應便爭吵不休,可見志明與春嬌在婚姻關係中應該有的感情基礎早已不在,也看不見志明努力維持婚姻的意願,難以期待雙方能夠再共同協力維持圓滿的婚姻生活。

因此本案中,法院認為春嬌與志明妻感情已嚴重疏離,難以再繼續共同生活,且夫妻間應相互協力,保持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基礎亦已不復存在,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任何人處於同一情況,都會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准許春嬌離婚。

 

二、結尾

如果你想要以「不適合」、「無法共同生活及相處」為由來訴請離婚,那麼就必須證明「你們不適合」、「無法共同生活及相處」這件事,對方須負較大的責任(例如對方總是不願溝通、溝通後還是沒有改善、嚴重影響家庭其他成員生活等),才能構成訴請離婚的要件,並提出其他證據來說服法官「努力嘗試過,但對方不願配合,任何人在這種狀況下都沒辦法繼續相處」,在實務上只要有辦法舉證,法官有很大概率都會准予離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