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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婚姻中的「惡意遺棄」?「分居」也算「惡意遺棄」嗎?

什麼是婚姻中的「惡意遺棄」?「分居」也算「惡意遺棄」嗎?

10分鐘帶您認識「惡意遺棄」與「分居」的差別!

前陣子跟大家聊過「分居可以離婚嗎?」的問題,在處理「分居」狀況的時候,往往當事人都會有一個疑問,「分居算不算惡意遺棄的一種?我能以惡意遺棄來請求離婚嗎?還是對方可以告我惡意遺棄呢?」

在聽完大部分當事人的案件後,我都會告訴他們不用擔心,因為根據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簡單來說,雖然民法有規定夫妻間需要履行同居義務,但如果你們有不能同居的正當事由,就不會違反同居義務,當然也不會構成「惡意遺棄」。

 

  • 什麼是「惡意遺棄」?

「惡意遺棄」是民法中訴請離婚的要件之一,那到底什麼是「惡意遺棄」呢?在實務上,法院通常將「惡意」及「遺棄」定義為:

「惡意」:是指夫妻其中一方,積極企圖破壞夫妻共同生活關係,或默許破壞夫妻共同生活的行為發生(例:老公明知道不能在外面浪流連不回家,老婆會爆炸,但還是夜夜笙歌);

「遺棄」:則是沒有正當理由,卻不願履行夫妻同居義務的行為,不論是夫妻其中一方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就把另一方拋下,直接離開法定住所或約定住所、或是將另一方逐出家門不讓他回來,都屬於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的行為,足以構成「遺棄」。

 

綜合上面的法院見解,簡單來說:

1.只要夫妻其中一方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不履行同居義務。

目前在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這種案例,許多外籍配偶以探親的名義返國,出境後就再也沒有回來,且法院查不到任何不願回台與伴侶同居的正當理由。

2.故意做出會破壞同居行為的事情。

像上面有提到,老公明知道家裡有小孩要照顧,不回家老婆一定會爆炸,卻還是每天晚上都跑出門夜夜笙歌。

3.心態上故意打死就是不跟你同居。

老婆某天離家出走,老公苦苦哀求她回家,但經過一段時間,老婆還是沒有任何原因的不願意返家與老公同住。

4.離開家裡後就人間蒸發,再也連絡不上。

某天老公突然毫無理由的離家出走,刻意隱瞞行蹤、更改手機號碼,斷絕一切與家人的聯繫,人間蒸發。

5.把另一方轟出家門後不願讓他回來。

因為爭執就把另一方逐出家門,把房屋門鎖換掉,就算對方苦苦哀求也毫無理由的不願意讓他返家,就是不爽跟他住。

 

舉了那麼多例子,大家應該有發現,其實要成立「惡意遺棄」的重點就是:

客觀上(行為)違背夫妻間的同居義務,主觀上(心態)也打死不願意和對方同居。反過來說,如果夫妻間的「分居」是有正當合理的理由的話,就不必擔心「惡意遺棄」的問題。

 

二、「分居」與「惡意遺棄」的差別

「分居」→經過雙方合意或某方默許,有正當原因導致無法生活在一起。

無論是因為習慣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工作關係必須分隔兩地;老婆為了照顧生病的父母因此需要長期住在娘家;老公有家暴行為,老婆出於保護自己的原因而離家等等。

這些都是在實務上會被法院接受的正當理由,其實只要你有正當理由,且主觀上沒有不願意和對方共同生活的事實,就不用擔心會有「惡意遺棄」的問題。

 

「惡意遺棄」→一方毫無理由的烙跑,再也不回來。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461915

目前最常見且在實務上層出不窮的,就是前面提到的外籍配偶烙跑的問題。

許多外籍配偶以返家探親的名義(有些甚至還一聲不響地跑掉),出境後就再也沒有回來,斷絕一切與老公的聯繫;或是老公苦苦哀求,老婆卻明確表示不願意回來。

只要有「雙方沒有住在一起的事實」且「被拋下的那方有想辦法找你,離家的那方卻毫無理由,打死不願意住在一起」,這樣的狀況就有很大機率會構成「惡意遺棄」。

 

三、結尾

其實在實務上要成立「惡意遺棄」是有非常嚴謹的條件的,遇過很多當事人因為深怕被另一半控告「惡意遺棄」,而遲遲不敢離家,只要是有正當理由且有辦法證明,就不需要擔心會有「惡意遺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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