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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到老公外遇,但我不願意離婚,老公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嗎?
抓到老公外遇,但我不願意離婚,老公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嗎?
小明與小芳是一對結婚多年的夫妻,日前小明向法院訴請離婚,控訴妻子小芳從8年前開始跟他冷戰,完全忽視他的噓寒問暖問好,逢年過節也不願意陪他回老家,還經常趁他睡覺時做家事,發出巨大聲響讓故意驚擾他,且因為小芳有撿拾回收物的習慣,家中堆滿許多回收物,長期以來使他精神耗弱,不堪其擾,認為自己與小芳已經沒有感情基礎,且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因此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向法院訴請離婚。
故事到了這邊,有沒有覺得劇情看起來很像「丈夫因為長期與妻子生活習慣不合,忍無可忍提出離婚」?
如果單純以上述故事來說的話,確實這個狀況是很有可能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夫妻相處之間已經出現了沒辦法修復的重大問題,導致婚姻出現裂痕沒辦法繼續維持」訴請離婚成功的。
But!人生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故事在這裡發生了意想不到的轉折!
小芳開庭時,向法官無奈的表示,小明從多年前便開始外遇,甚至無故離家,拒絕支付家庭的日常開銷,兩人關係早已陷入冰點。會拒絕陪同小明一起回老家是因為認為兩人氣氛尷尬,不想讓家中長輩察覺;至於製造噪音與家中堆放雜物的部分,小芳反駁,煮飯洗碗本來就會發出聲音,絕對沒有刻意騷擾丈夫的意思,且整理家務本來就不是小芳獨自一人的責任,家中堆積雜物狀況早已經改善許多,竟然小明拒絕幫忙整理家務,又怎麼可以將責任都推到小芳身上呢?
小芳更在法院提出小明與第三者的對話紀錄,內容提及「想你」、「愛你」、「沒有你的日子我會很難過」、「害我這幾年來陷得這麼深!最終還是空」等字句,證明小明與該女子已超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關係,在小芳一一將證據提出的狀況下,法院因此判小明不准離婚。
一、既然兩人婚姻關係並不和睦,且小明外遇被老婆抓到,為什麼法官不判准離婚呢?
大家可以先複習一下,根據民法第1052條,目前裁判離婚的要件有2項。
第一項:法定的十種情況,包含重婚、外遇、虐待他方、對方企圖要殺你等。
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是夫妻相處之間已經出現了沒辦法修復的「重大問題」,導致婚姻出現裂痕沒辦法繼續維持,這時候造成這個「重大問題」責任較小的一方就能向責任較大的那方提出離婚請求,責任較大的那方是無法請求的。
重點就在這裡。
小明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向法院請求離婚,卻忽略了第二項中的但書「責任較大的那方無法請求離婚」。
如果今天老公外遇被老婆抓到,老婆不願意離婚,但老公卻搬出這條來向法院訴請離婚,這種狀況下離婚是不會被准許的,因為應該對外遇這個行為負責的是老公,老公是責任歸屬較大的那方,不管老公提出再多的事證想證明婚姻已經走不下去,這些理由都不會被法院所接受,離婚是不會成立的。
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避免老公想理所當然的藉由法官之手來拋棄正宮,快樂的與小三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如果今天造成婚姻發生破綻責任較大的那方也能提出離婚聲請的話,正宮的權益誰來保障呢?是不是很多外遇方都能藉此拋棄正宮,不需要對婚姻負責了呢?
因此,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規定,當老公出軌而老婆不願意離婚的時候,老公沒有權利向法院訴請離婚,反而是老婆可以向老公及小三提出「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捍衛自己的權益,讓老公及小三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二、結尾
如果你遇見向小明一樣夭壽,做賊喊抓賊,千萬不用擔心,不管出於什麼原因的考量,只要你不願意離婚就絕對沒人能逼你。
處理過這麼多案件,看過許多妻子因為老公不忠的行為而責怪、質疑自己的價值,「是不是因為我不夠溫柔、不夠以夫為天,所以我老公才不愛我?」「是不是因為我沒有魅力了我老公才要去外面找別的女人?」。
想在這裡跟你們說,千萬不要因為對方外遇的行為而懷疑、貶低自己的價值,你的價值不該由別人來決定,要相信前方還有許多美好等著你,重新迎接屬於你的嶄新人生。